員工福利措施退休制度
員工福利措施退休制度
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
1.員工福利措施
(1)本公司為塑造同仁良好之工作環境,除一般福利事項外,並訂有生育婚喪喜慶補助及佳節獎金支給辦法。工廠另備有宿舍、餐廳、福利社,並提供工作服、安全鞋等。
本公司設有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各項福利措施事項如下:
(A)旅遊補助金 (B)生日禮金
(C)結婚喜慶金 (D)生育補助金
(E)住院傷病補助金 (F)死亡補助金
(G)子女教育獎助學金 (H)慶生文康會及其他福利事項
(2)依規定全體員工參加勞工及健康保險,享受勞保給付權利及醫療照顧保障。
(3)依法定期舉辦全體員工健康檢查
2.員工進修及訓練
本公司訂有教育訓練推行辦法,每年均編列預算,對員工做職前訓練及在職練訓講習,以維公司永續經營與發展之根基。新進人員透過職前訓練,了解公司經營理念、組織規章、工作環境及個人的權利與義務;在職員工依工作需求由各部門進行內部教育訓練、專業訓練或派遣員工參加廠外在職訓練等,以提升人力資源素質與發展優勢。
3.退休制度及其實施情形
本公司為安定員工退休後的生活,依法訂定勞工退休辦法,並成立勞 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且每月依薪資費用總額 2%之比率定期提撥退休 準備金並儲存於中央信託局專戶,以保障勞工權益。94 年 7 月 1 日起併行 採用政府新制退休辦法,依勞工薪資總所得提撥 6%至員工個人退休金專戶;有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另依自願提繳率自員工每月薪資中代為扣繳至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本公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適用規定如下:
(1)自請退休: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依同 條例規定辦理)
1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2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3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2)強制退休:員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得強制其退休:
1年滿六十五歲者。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者,本公司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3)退休金給與標準:
1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之工作年資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繼續適用 「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或保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計 給。
2具有前項之工作年資且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員 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3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規定之員工,本公司按月提繳其工資6%之金額至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
(4)退休金給付:本公司應給付員工之退休金,自員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4.員工持股信託:
本公司在勞工退休制度方面,除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定期提撥儲備金至法定退休帳戶外,特成立持股信託委員會,正職員工年資滿一年後,依職等可自行決定每月提存金額,以定期定額方式購入公司股票,另依員工每月提存金額提撥100%作為持股獎勵金。
5.勞資間協議情形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本公司一切運作均以勞動基準法為遵循基準。本公司設有員工意見箱,廣徵員工各項意見、受理員工意見之投訴,以做為公司各項措施改善之參考。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定期召開勞資會議,藉以勞資雙方之溝通協調,並盡力做好福利措施,促使勞資關係更加和諧,以期消弭勞資糾紛發生之可能。